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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论立法者36

《《社会契约论》》

权力已经都结合在同样那些人的身上了①。

然而十人会议本身却从来没有要求过仅凭他们自身的权威,便有通过任何法律的权利。他们向人民说:“我们向你们建议的任何事情,不得你们的同意就决不能成为法律。罗马人啊,请你们自己制订会给你们造福的法律吧!”

因此,编订法律的人便没有、而且也不应该有任何的立法权利,而人民本身即使是愿意,也绝不能剥夺自己的这种不可转移的权利;因为按照根本公约,唯有公意才能约束个人,而我们又无法确定个别意志是符合公意的,除非是已经举行过了人民的自由投票。

这一点我已经谈过了②,但重复一遍并不是没有用的。

这样,人们就在立法工作中发现同时似乎有两种不相容的东西:它既是一桩超乎人力之上的事业,而就其执行来说,却又是一种形同无物的权威。

这里还有另一个值得注意的困难。智者们若想用自己的语言而不用俗人的语言来向俗人说法,那就不会为他们所理解。可是,有千百种观念是不可能翻译成通俗语言的。太概括的观念与太遥远的目标,都同样地是超乎人们的能力之外的;每一个个人所喜欢的政府计划,不外是与他自己的个别利益有关的计划,他们很难认识到自己可以从良好的法律要求他们所作的不断牺牲之中得到怎样的好处。为了使一个新生的民族能够爱好健全的政治准则并遵循国家利益的根本规

①指罗马十人会议(Décemvir)。——译注②见本书第2卷,第1、第5章。——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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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第 二 卷

律,便必须倒果为因,使本来应该是制度的产物的社会精神转而凌驾于制度本身之上,并且使人们在法律出现之前,便可以成为本来应该是由于法律才能形成的那种样子。

这样,立法者便既不能使用强力,也不能使用说理;因此就有必要求之于另外一种不以暴力而能约束人、不以论证而能说服人的权威①了。

这就是在一切时代里迫使得各民族的父老们都去求助于上天的干预,并以他们固有的智慧来敬仰神明的缘故了,为的就是要使人民遵守国家法也像遵守自然法一样,并且在认识到人的形成和城邦的形成是由于同一个权力的时候,使人民能够自由地服从并能够驯顺地承担起公共福祉的羁轭。

这种超乎俗人们的能力之外的崇高的道理,也就是立法者所以要把自己的决定托之于神道设教的道理,为的是好让神圣的权威来约束②那些为人类的深思熟虑所无法感动的人们③。

但是并不是人人都可以代神明立言,也不是当他自称是神明的代言人时,他便能为人们所相信。唯有立法者的伟大

①“一种不以暴力而能约束人、不以论证而能说服人的权威”指宗教。

可参看本书第2卷,第8章;第4卷,第8章。——译注②“约束”

,《日内瓦手稿》作“克制”。——译注③马基雅弗里说:“Everamentemainonfùalconoordinatoredelegstraordinarieinunpopolo,chenonricoreseaDio,perchèaltrimentinonisarebAberoacetate;perchèsonomoltibeniconosciutedaunoprudente,iqua-linonhanoinseragionievidentidapoterglipersuadereadaltrui。”

[“事实上,在任何民族中也没有过任何从不求助于上帝的特殊立法者;否则的话,法律便不会为人们所接受;因为尽管有许多良好的法律能被智者所认识,但是其道理却不足以说服别人。”

](《李维论》,第1卷,第1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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