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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存在论312

《《小逻辑》》

91C质,作为存在着的规定性,相对于包括在其中但又和它。。。。

有差别的否定性而言,就是实在性。否定性不再是抽象的虚。。。。。。

无,而是一种定在和某物。否定性只是定在的一种形式,一。。。。

种异在(异在既然是质的自身规定,而最。。Andersein)。这种。。

初又与质有差别,所以质就是为他存在(。。。。Sein-fur-Banderes)

,亦即定在或某物的扩展。

质的存在本身,就其对他物或异在的联系而言,就是自在存在(。。。。Ansich-sein)。

附释:一切规定性的基础都是否定(有如斯宾诺莎所说:“一切规定都是否定”Omnis determinatio estnegatio)

①。缺乏思想的人总以为特定的事物只是肯定的,并且坚持特定的事物只属于存在的形式之下。但是有了单纯的“存在”

,事情并不是就完结了,因为我们在前面已经看到,单纯的存在乃是纯全的空虚,同时又是不安定的。此外,如果象这里所提及的那样,把作为特定存在的定在与抽象的存在混淆起来,虽也有正确之处,那就是因为在定在中所包含的

①这句话见于斯宾诺莎:《通信集》第50封信。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曾引证了这句话,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81—182页。——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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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第一部 逻辑学

否定成分,最初好象只是隐伏着的。只有后来在自为存在的阶段,才开始自由地出现,达到它应有的地位。——假如我们进而将“定在”当作存在着的规定性,那末我们就可以得到人们所了解的实在。譬如,我们常说到一个计划或一个目。。

标的实在,意思是指这个计划或目标不只是内在的主观的观念,而且是实现于某时某地的定在。在同样意义之下,我们也可以说,肉体是灵魂的实在,法权是自由的实在,或普遍地说,世界是神圣理念的实在。此外我们还用实在一词来表示另外一种意思,即用来指谓一物遵循它的本性或概念而活动。譬如,当我们说:“这是一真正的〔或实在的〕事业”

,或“这是一真正的〔或实在的〕人”。这里“真正”

〔或实在〕并不指直接的外表存在,而是指一个存在符合其概念。照这样来理解,则实在性便不致再与理想性不同了。这里所说的理想性立刻就会以“自为存在”

(Fursichsein)的形式为我们所B熟识。

92C(β)离开了规定性而坚持自身的存在,即“自在存在”

(Ansich-sein)

,这只会是对存在的空洞抽象。

在“定在”

里,规定性和存在是一回事,但同时就规定性被设定为否定性而言,它就是一种限度、界限。所以异在并不是定在之外的一。。

种不相干的东西,而是定在的固有成分。某物由于它自己的。。

质:第一是有限的,第二是变化的,因此有限性与变化性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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