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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市民社会752

《《法哲学原理或自然法和国家学纲要》》

作习惯的)也包含这一环节,即作为思想而存在、而被。。。

知道。习惯法所不同于法律的仅仅在于,它们是主观地。。

和偶然地被知道的,因而它们本身是比较不确定的,思想的普遍性也比较模糊。此外,认识法的这个方面或那个方面,以及认识一般的法,只是少数人偶然所有的本领。有人认为习惯法由于它们是习惯的形式,所以应具。。

有成为生活一部分的这种优点(此外,今天正是那些精。。

通最无生气的题材和最无生气的思想的人们,才最常谈到生活和成为生活一部分)。

但这是一种幻想,因为一个。。。。。。。。。

民族的现行法律,不因为它是成文的并经汇编就终止其为习惯。当习惯法一旦被汇编而集合起来——在稍开化的民族中必然会发生的,——这一汇编就是法典。正因。。

为它仅仅是一种汇编,所以它显然是畸形的,模糊的和。。。

残缺的。它同一部真正所谓法典的区别主要在于,真正的法典是从思维上来把握并表达法的各种原则的普遍性。。。

和它们的规定性的。如所周知,英国的国内法是包含在。。。。。。

成文法规(制定的法律)

和一种所谓不成文的法规中。

其。。。。。。。。。。

实,这种不成文法同样是成文的;要获得对不成文法的知识,只能而且必须阅读多本满载着不成文法的四开型书籍。不论在英国的司法或在它的立法事业中,都存在着惊人的混乱,这一点已由行家们加以描述。他们尤其提到这种情况,即因为不成文法是包含在法院和法官的判决中,所以法官就成为经常的立法者。法官受到先例。。。

权威的拘束,因为这些先例不外表达了不成文法;但也可以说他们并不受其拘束,因为他们自己有一套不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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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2第三篇 伦理

法,所以他们有权对已往的裁判作出判断,判定其是否符合不成文法。

罗马帝国后期的司法,由于所有著名而不同的法学家们都享有权威,很可能发生类似的混乱情形。这时一位皇帝①为补救计采取了巧妙的措施,命名为引证法,他。。。

成立了一种由已故法学家组成的合议机构,其中也有主。。

席,一切取决于多数(见胡果:《罗马法史教科书》,第354节)。

否认一个文明民族和它的法学界具有编纂法典的能力,这是对这一民族和它的法学界莫大的侮辱②,因为这里的问题并不是要建立一个其内容是崭新的法律体系,。。。。。

而是认识即思维地理解现行法律内容的被规定了的普遍。。。

性,然后把它适用于特殊事物。

补充(实定法和习惯法) 太阳和行星也都有它们。。。。。。。

的规律,但是它们不知道这些规律。野蛮人受冲动、风俗、感情等的支配,但是他们没有意识到这一点。由于法被制定为法律而被知道了,于是感觉和私见等一切偶然物,以及复仇、同情自私等形式都消失了。法就这样地初次达到了它的真实规定性,并获得了它的尊严。只有培养了对法的理解之后,法才有能力获得普遍性。在适用法律时会发生冲突,而这里法官的理智有它的地位,这一点是完全必然的,否则执行法律就会完全成为机械

①西罗马帝国华伦丁第三大帝,425—455年。——译者②黑格尔反对萨维尼的著作《论当代立法与法学的使命》。——拉松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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