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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家504

《《法哲学原理或自然法和国家学纲要》》

一特殊人的活动,而只是某一整体的一肢的活动。

同样,。。。

它看来不是指向单个人,而是指向一个敌对的整体,这就使个人勇敢成为一般的无人称的勇敢。现代世界的原则就因而发明了枪炮,这种火器的发明把英勇的个人形。。

态转变为较抽象的形态,乃非偶然。

第329节

国家的对外趋向在于它是一个个别主体,因此,它对别国的关系属于王权的范围。正因为这个缘故,王权而且只有。。

王权才有权直接统率武装力量,通过使节等等维持同其他国家的关系,宣战媾和以及缔结条约。

补充(国君) 几乎所有欧洲国家,其王权都属于。。

个人形式的最高当局,他以处理对外关系为职责。在采行等级会议制的国家,可以发生这样一个问题;宣战媾和是否应该由各等级来决定才对,无论如何,特别有关经费事项它们将保持对战与和的决定发生影响,例如,在英国不可能进行不得人心的战争。但如果以为国君和内阁比较国会更易受激情的支配,因而企图把战与和的决定归国会掌握,那就必须指出,往往整个民族可能比它的国君更为兴奋激动。在英国,有过好多次全体人民逼着要进行战争,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强迫部长们这样做。

毕。

特之所以能得人心①。,正因为他知道怎样迎合全国人民

①1793年。——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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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4第三篇 伦理

当时的意向。

只是后来①人民才冷静下来,开始意识到战争是无用的和不必要的,并且也没有考虑到经费就开始作战的。除此以外,国家不是只同另一个国家而是同许。。

多国家发生关系,这些关系错综复杂,微妙之至,只有最高当局才能加以处理。

第二 国际法

第330节

国际法是从独立国家间的关系中产生出来的,因此国际。。

法中自在自为的东西保存着应然的形式,因为它的现实性是。。。。。。。

以享有主权的各个不同意志为依据的。。。。。。。。。。

补充(国际法) 国家不是私人,相反地,国家是。。。

自在的、完全独立的整体自身,所以它们之间的关系与单纯道德的和私法的关系有别。人们往往要从私法的和道德的观点来看待国家,殊不知私人的地位是这样的:他们处于法院管辖之下,而法院使自在的法成为实在。至于国与国之间的关系的确也应该自在地合乎法,但在尘世中,自在存在的东西还应该拥有权力。由于现在还没有任何权力来对国家作出裁判,决定什么是自在的法,并执行这种裁判,所以就国与国之间的关系说,我们必须一直停留在应然上。国与国之间的关系是独立主体间的关系,它们彼此订约,但同时凌驾于这些约定之上。

①1797年。——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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