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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不法71

《《法哲学原理或自然法和国家学纲要》》

第96节

由于唯有达到了定在的意志才会被侵犯,而这种意志在。。。。。

定在中进入了量的范围和质的规定的领域,从而与此相应地各有不同,所以对犯罪的客观方面说来也同样有以下的区别,即这种定在及其一般规定性,是否在其全部范围内,从而在与其概念相等的无限性上受到侵犯(例如杀人、强令为奴、宗教上强制等等)

,还是仅仅一部分或其质的规定之一,受到侵犯。

附释 斯多葛派的见解只知有一种德行和一种罪恶,德拉科的立法规定对一切犯罪都处以死刑,野蛮的形式的荣誉法典把任何侵犯都看做对无限人格的损害;——总之它们有一个共同点,即他们都停留在自由意志和人格的抽象思维上,而不在其具体而明确的定在中,来理解自由意志和人格,作为理念,它必须具有这种定在的。

强盗和窃盗的区别是属于质的区别,在前一种情形,。。。。

我是作为现在的意识,从而作为这个主体的无限性而遭。。。。

到侵害,而且我的人身遭受了暴力的袭击。

有关犯罪的许多质的规定,例如危害公共安全①。。。。。。,在被进一步规定了的各种情况中有其根据,但也往往通过结果的弯路而不是从事物的概念而被理解的,例如,单从其直接性状上看来是更其危险的犯罪,从它的范围和

①参阅本书第218节,第319节附释。——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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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第一篇 抽象法

性质上说来也是更其严重的侵害。

犯罪的主观道德性质是与更高级的差别有关,一般。。

说来,某一事件和事实终究达到了何种程度才是一种行为,而牵涉到它的主观性质本身,关于这个问题,容后详论①。

补充(刑罚的标准)

对各个犯罪应该怎样处罚,不。。。。。

能用思想来解决,而必须由法律来规定。但是由于文化的进步,对犯罪的看法已比较缓和了,今天刑罚早已不象百年以前那样严峻。犯罪或刑罚并没有变化,而是两者的关系发生了变化。

第97节

对作为法的法所加的侵害虽然是肯定的外在的实存,但。。。。。

是这种实存在本身中是虚无的。其虚无性的表现就在于同样。。。。。。

出现于外在的实存中的对上述侵害的消除。这就是法的现实性,亦即法通过对侵害自己的东西的扬弃而自己与自己和解的必然性。

补充(刑罚的意义) 犯罪总要引起某种变化,事。。。。。

物便在这种变化中获得实存,但是这种实存是它本身的对立物,因而在本身中乃是虚无的。其虚无性在于作为法的法被扬弃了,但是作为绝对的东西的法是不可能被扬弃的,所以实施犯罪其本身是虚无的,而这种虚无性便是犯罪所起作用的本质。虚无的东西必然要作为虚无

①参阅本书第113节以下。——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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