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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善和良心

《《法哲学原理或自然法和国家学纲要》》

第129节

善就是作为意志概念和特殊意志的统一的理念;在这个。。。。。

统一中,抽象法、福利、认识的主观性和外部定在的偶然性,都作为独立自主的东西被扬弃了,但它们本质上仍然同时在。。。。。。。。。。

其中被含蓄着和保持着。所以善就是被实现了的自由,世界。。。。。。。。。。。。。。。。

的绝对最终目的。。。。。。。。

补充(善的理念) 每个阶段本来就是理念,不过。。。。

前几个阶段所包含的理念,只是在它的比较抽象的形式之中。例如,作为人格的自我已经是一个理念,但它是存在于最抽象的形态中的。所以,善就是进一步被规定。。。。。。

了的理念,也就是意志概念和特殊意志的统一。善不是。。

某种抽象法的东西,而是某种其实质由法和福利所构成的、内容充实的东西。

第130节

在这一理念中,福利不是作为单个特殊意志的定在,而只是作为普遍福利,本质上作为自在地普遍的、即根据自由。。。。。。。

的东西,才具有独立有效性。

福利没有法就不是善。

同样,法没有福利也不是善(fiatjustitia〔愿正义实现〕,不应以pereatmundus〔任世界毁灭〕为其后果)。所以,善,作为通过特殊意志而成为现实的必然性以及同时作为特殊意志的实体,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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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第二篇 道德

有跟所有权的抽象法和福利的特殊目的相对抗的绝对法。这。。。

些环节的任何一个,一方面是与善有区别的,同时又仅仅以它符合于并从属于善为限,才有效力。

第131节

对主观意志说来,善同样是绝对本质的东西,而主观意。。

志仅仅以在见解和意图上符合于善为限,才具有价值和尊严。

由于善在这里仍然是善的抽象理念,所以主观意志尚未被接。。。。

纳于善中,也未被设定为符合善的东西。所以主观意志对善是处于这样一种关系中,即善对主观意志说应该是实体性的。。

东西,也就是说主观意志应以善为目的并使之全部实现,至于从善的方面说,善也只有以主观意志为中介,才进入到现实。

补充(善的理念的各个环节) 善是特殊意志的真理,而意志只是它对善来设定自己的东西。意志不是本来就是善的,只有通过自己的劳动才能变成它的本来面貌。从另一方面说,善缺乏主观意志本身就是没有实在性的抽象,只有通过主观意志,善才能得到这种实在性。

所以善的发展包括三个阶段:(1)善对我作为一个希求者说来,是特殊意志,而这是我应该知道的;(2)我应该自己说出什么是善的,并发展善的特殊规定;(3)最后,规定善本身,即把作为无限的自为地存在的主观性的善,予以特殊化。这种内部的规定活动就是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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