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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善和良心751

《《法哲学原理或自然法和国家学纲要》》

第132节

主观意志的法在于,凡是意志应该认为有效的东西,在。。。。。。

它看来都是善的;又一种行为,作为出现于外在客观性中的。。。。。

目的,按照主观意志是否知道其行为在这种客观性中所具有。。

的价值,分别作为合法或不合法,善或恶,合乎法律或不合乎法律,而归责于主观意志。

附释 一般说来,善就是意志在它的实体性和普遍。。。。。。

性中的本质,也就是在它的真理中的意志;因之它绝对。

地只有在思维中并只有通过思维而存在。所以,主张人。。。。

不能认识真理,而只能与现象打交道,又说思维有害于善良的意志,这些以及其他类似的成见,都从精神中取去了一切理智的伦理性的价值和尊严。

凡是我的判断不合乎理性的东西,我一概不给予承认,这种法是主体的最高的法,但是由于它的主观规定,它同时又是形式法;相反地,理性作为客观的东西对主。。。。。

体所具有的法,则依然屹立不动。。

由于这种法的形式上规定,判断也可能是真的,也。。

可能是单纯私见和错误。

个人达到他的那种判断的法,根。。。。

据仍然属于道德领域的观点,是属于他特殊的主观教养的问题。我可以对自己提出要求并把以下一点当作自己的主观法:我根据好的理由来判断一种义务,并应对它。。

具有信心,此外,我应从它的概念和本性上来认识它。

但。。

是,我为了满足我对某一行为的信念,即这一行为是善的、许可或不许可的,以及连同对行为在这方面的可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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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1第二篇 道德

责性的信念,所提出的任何要求,对于客观性的法一无。。。。。

妨害。

这种判断善的法和判断行为本身(第117节)的法。。

是有区别的。

按照后者,客观性的法所具有的形态在于,由于行为是一种变化,应发生于现实世界中,而将在现实世界中获得承认,所以它必须一般地符合在现实世界中有效的东西。谁要在这现实世界中行动,他就得服从。。。

现实世界的规律,并承认客观性的法。

同样,在作为理性概念的客观性的国家中,法律上。。。。。。。。

的责任就不应停留在下列几点上:其人是否根据他的理。。。

性而行事,他对于合法性或不法性、善或恶的主观判断,以及他为满足其信念而提出的要求等。在国家这一客观领域中,判断的法乃是对合乎法律的或不合乎法律的东。。。。。。。。。

西的判断,是对现行法的判断,而且它限于最浅近的意。。。。

义,即局限于知道什么是合法的,而应在这个范围内负。。

担义务的这类知识。

通过法律的公布和通过一般习俗,国。。

家从判断的法除去其在道德观点上尚为主体保留着的形式方面和偶然性。按照善或恶、合法不合法这类规定来知道行为的这种主体的法,对小孩、白痴、疯子所产生的结果是:就在这一方面,也应减轻或免除其责任能力。

可是要对这些精神状态及其责任能力划定明确的界限,那是不可能的。但是在确定罪行本身的罪责性质和罚则。。

的时候,如果把霎时眼花、热情激发、酩酊大醉,总之,把所谓强度的感性刺激作为理由(其构成紧急避难的理由的——第120节——自当别论)

,并把类似情况看做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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