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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善和良心951

《《法哲学原理或自然法和国家学纲要》》

乎可据以免除犯人的责任,那就等于不按照人应享有的法和尊严来处理犯人了(参阅第100节和第119节①附释)

,因为人的本性正在于它本质上是某种普遍物,他的知识不是抽象而霎时的,也不是片段而零碎的。

放火杀人犯所放的火,不是他用火燃点着的、作为孤立着的这一方英吋平面木材,而是这一方英吋中的普遍物,即房屋;同样,作为主体,他既不是这一刹那的。。

单一的东西,也不是孤立着的复仇激情,如果他是这样的话,那他就是一个畜牲,由于他是有害的,危险的,容易突然激怒,就应照准他的脑袋痛打。

犯人在行为的瞬间必然明确地想象到其行为是不法。。。。。。

的,要处罚的,必须认定这点,才能使他负有罪责。这种要求初看好象是维护他的道德主观性的法,而其实是否认他的固有的理智本性,而这种本性的有效表现并不限于沃尔弗心理学中所谓明确表象的形态,只有在疯癫。。。。

的场合,神经是这样地错乱,才可把个别事物的认识和作为跟本性分离开来。

考虑这些情形作为减轻刑罚的理由,那是属于法以外的领域,即特赦的领域。。。

第133节

善对特殊主体的关系是成为他的意志的本质,从而他的。。

意志简单明了地在这种关系中负有责务。由于特殊性跟善是。。。。。

①诺克斯英译本指为第120节。——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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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第二篇 道德

有区别的,而且是属于主观意志之列,所以善最初被规定为普遍抽象的本质性,即义务;正因为这种普遍抽象的规定的。。。。。。。。。。

缘故,所以就应当为义务而尽义务。。。。。。

补充(义务的绝对性) 意志的本质对我说来就是。。。。。。

义务,如果现在仅仅知道善是我的义务,那末,我还是停留在抽象的义务上。我应该为义务本身而尽义务,而且我在尽义务时,我正在实现真实意义上的我自己的客观性。我在尽义务时,我心安理得而且是自由的。着重指出义务的这种意义,乃是康德的实践哲学的功绩和它。。。

的卓越观点。

第134节

任何行为都显然地要求一个特殊内容和特定目的,但义务这一抽象概念并不包含这种内容和目的;于是就发生义务。。

究竟是什么这样一个疑问。关于义务的规定,除了下述以外。。。。。

暂时还没有别的说法:行法之所是,并关怀福利,——不仅。。。

自己的福利,而且普遍性质的福利,即他人的福利。

补充(义务的特殊化) 这与人们想知道应该做些。。。。。。

什么才能永享生命而向耶稣提出的问题是相同的①。其实,善作为普遍物是抽象的,而作为抽象的东西就无法实现,为了能够实现,善还必须得到特殊化的规定。

①《新约全书》,马太传,第19章,第16节;路加传,第10章,第25节。——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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