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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善和良心161

《《法哲学原理或自然法和国家学纲要》》

第135节

但是以上这些规定并不包含在义务的规定本身中,相反地,由于两者都是被制约和受限制的,所以它们就导致向不。

受制约的东西,即义务这一较高领域过渡。因为义务本身在。。。。

道德的自我意识中构成这自我意识本质的和普遍的东西,而且这自我意识在它内部只是与自己相关,所以,义务所保留的只是抽象普遍性,而它以之作为它的规定的是无内容的同。。。。。

一,或抽象的肯定的东西,即无规定的东西。。。。。

附释 着重指出纯粹的不受制约的意志的自我规定,并把它作为义务的根源,这诚然很重要,又意志的认识——多亏通过康德哲学——只是通过它的无限自主。。

的思想,才获得巩固的根据和出发点(参阅第133节)

,这诚然也很真确,但是固执单纯的道德观点而不使之向伦理的概念过渡,就会把这种收获贬低为空虚的形式主。。。。。。

义,把道德科学贬低为关于为义务而尽义务的修辞或演。。。。。。。。

讲。

从这种观点出发,就不可能有什么内在的义务学说;固然,我们也可从外面采入某种材料,借以达到特殊的。。

义务,但是,从义务的那种规定,作为是缺乏矛盾的、形。。。。。。

式上自我一致的(这无非是肯定下来的)抽象无规定性。。。。。。。。

来说,不可能过渡到特殊义务的规定的;即使在考察行为的这种内容时,这项原则也不含有标准,借以决定该内容是不是义务。

相反地,一切不法的和不道德的行为,倒可用这种方法而得到辩解。

康德所提出的进一步的公式,即有可能把一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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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第二篇 道德

设想为普遍定理,固然导致对某种情况具有较具体的观。。

念,但除了上述缺乏矛盾和形式的同一以外,其本身不包含任何其他原则。

所有权不存在这一句话,跟说这个或那个民族、家。。。。。。

庭等等不存在,或者说根本没有人生存一样,其本身都。。。。。。。

不包含矛盾。否则如果已经确定了而且假定了生命财产是应存在的,并应受到尊重,那末盗窃或杀人就是一种矛盾。矛盾只能是跟某种东西,即跟预先被建立为固定原则的内容,所发生的矛盾。

只有在跟这种原则相关中,才说得上某种行为是跟它一致的,或是跟他相矛盾的。

但是,如果应该为义务而不是为某种内容而尽义务,这是形式的同一,正是这种形式的同一排斥一切内容和规定。。。。。。

此外,还有二律背反和永世不绝的应然的其他各种。。

形态,在其中,关系的单纯道德观点徘徊往来,既未能。。

把它们解决,也未能越出应然一步,这些我已在《精神现象学》第550页以下加以论述(参阅《哲学全书》,第420节以下)

①。

补充(康德无上命令之不足)

上面我们着重指出,。。。。。。。。。

康德的哲学观点,提出义务和理性应符合一致,这一点。。。

是可贵的,这里还必须指出它的缺点,它完全缺乏层次。|Qī-shū-ωǎng|

如果我们关于应该做什么已经具有确定的原则,那么,请考察你的处世格言是否可被提出作为普遍原则这一命题

①《精神现象学》,道德的世界观,虚矫,拉松版,第389页以下;《哲学全书》,第3版,第507节以下。——拉松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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