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IYE READING

第三章 善和良心361

《《法哲学原理或自然法和国家学纲要》》

就很好。这就是说,要求某一原则也可成为普遍立法的一种规定,就等于假定它已经具有一个内容,如果有了内容,应用原则就很容易了。但是,在康德的情形,原则本身还不存在,至于他认为不该有什么矛盾,这一标准不会有什么结果,因为什么东西都没有的地方,也就不会有矛盾。

第136节

由于善的抽象性状,所以理念的另一环节,即一般的特。

殊性,是属于主观性的,这一主观性当它达到了在自身中被。。

反思着的普遍性时,就是它内部的绝对自我确信(Gewisheit)

,是特殊性的设定者,规定者和决定者,也就是他的良心(。。Gewisen)。

补充(良心观点的崇高地位) 人们可以用高尚的。。。。。。。。。

论调谈论义务,而且这种谈话是激励人心、开拓胸襟的,但是如果谈不出什么规定来,结果必致令人生厌。精神要求特殊性,而且它对它拥有权利。与此相反,良心是自己同自己相处的这种最深奥的内部孤独,在其中一切外在的东西和限制都消失了,它彻头彻尾地隐遁在自身之中。人作为良心,已不再受特殊性的目的的束缚,所以这是更高的观点,是首次达到这种意识、这种在自身中深入的近代世界的观点。在过去意识是较感性①的时

①关于感性意识和意识的较高类型之间的区别,参阅本书第21节和第35节两节的附释。——译者

-- 215

461第二篇 道德

代,有一种外在的和现在的东西,无论是宗教或法都好,摆在面前。但是良心知道它本身就是思维,知道我的这种思维是唯一对我有拘束力的东西。

第137节

真实的良心是希求自在自为地善的东西的心境,所以它。。。。。

具有固定的原则,而这些原则对它说来是自为的客观规定和义务。跟它的这种内容即真理有别,良心只不过是意志活动的形式方面,意志作为这种意志,并无任何特殊内容。但是。。。。。。

这些原则和义务的客观体系,以及主观认识和这一体系的结合,只有在以后伦理观点上才会出现。这里在道德这一形式观点上,良心没有这种客观内容,所以它是自为的、无限的、形式的自我确信,正因为如此,它同时又是这种主体的自我。。

确信。

附释 良心表示着主观自我意识绝对有权知道在自。。。。

身中和根据它自身什么是权利和义务,并且除了它这样。。。。。。。

地认识到是善的以外,对其余一切概不承认,同时它肯定,它这样地认识和希求的东西才真正是权利和义务。

良。。

心作为主观认识跟自在自为地存在的东西的统一,是一种神物,谁侵犯它就是亵渎。但是,特定个人的良心是。。。。。。。

否符合良心的这一理念,或良心所认为或称为善的东西。。。。

是否确实是善的,只有根据它所企求实现的那善的东西的内容来认识。权利和义务的东西,作为意志规定的自。。

在自为的理性东西,本质上既不是个人的特殊所有物,而。。

其形式也不是感觉的形式或其他个别的即感性的知识,。。

-- 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