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善和良心561
相反地,本质上它是普遍的、被思考的规定,即采取规。
律和原则的形式的。所以良心是服从它是否真实的这一。。。。。。
判断的,如果只乞灵于自身以求解决,那是直接有背于。。
它所希望成为的东西,即合乎理性的、绝对普遍有效的那种行为方式的规则。正因为如此,所以国家不能承认作为主观认识而具有它独特形式的良心,这跟在科学中。。。。
一样,主观意见、专擅独断以及向主观意见乞灵都是没。。。。。。
有价值的。在真实的良心中未被区分的东西,是可以区分的,而且正是认识和希求的主观性这种决定性的要素,才能使自己跟真实的内容分离,使自己独立存在,并使这真实的内容降低为形式和假象。所以良心的意义是模。。。。
棱两可的,它被假定为指主观认识和意志跟真实的善的同一而言,因而它主张和承认为一种神圣的东西,可是同时,作为自我意识仅仅在自身中的主观反思,它却要求自己有权能,而这种权能只有属于上述同一本身,因为它具有绝对有效的、合乎理性的内容。在本书中道德的观点和伦理的观点是有分别的,前者只涉及形式的良心;如果也提到真实的良心的话,那只是为了指明其与形式的良心的区别,并为了消除误会,否则在仅仅考察形式的良心的时候,可能误会以为在讨论真实的良心。
真实的良心包含在下一章所讨论的伦理性的情绪中。至于宗教的良心根本不属于这个范围之内。
补充(良心观点的界限)
当我们谈到良心的时候,。。。。。。。
由于它是抽象的内心的东西这种形式,很容易被设想为已经是自在自为地真实的东西了。
但是作为真实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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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第二篇 道德
良心是希求自在自为的善和义务这种自我规定。
这里,我们仅仅谈到抽象的善而已,良心还不具有这种客观内容,它只是无限的自我确信。
第138节
这一主观性作为抽象的自我规定和纯粹的自我确信,在自身中把权利、义务和定在等一切规定性都蒸发了,因为它。。。。。
既是作出判断的力量,只根据自身来对内容规定什么是善的,。。。
同时又是最初只是被观念着的、应然的善借以成为现实的一。。。。
种力量。
附释 自我意识一旦达到了这种在自身中的绝对反思,它就在这种反思中认识到自己是一切现存的和现成的规定既不能又不应干涉的这样一种意识。有一种在历史上作为较普遍的形态(如苏格拉底、斯多葛派等等)
出现的倾向,想在自己内部去寻求并根据自身来认识和规。。。
定什么是善的和什么是正义的,在那个时代,在现实和习俗中被认为正义的和善的东西不能满足更善良的意志。
到了更善良的意志已不信任目前自由的世界的时候,它就不会再在现行的义务中找到自己,因而不得不在理想的内心中去寻求已在现实中丧失了的协调。自我意识这样地把握并获得了形式法之后,如今要看它所赋与自己的内容是什么性质。
补充(作为否定性的主观性) 当我们更仔细地考。。。。。。。。。
察这一蒸发过程,看到一切规定都在这一简单概念中消失而必须从这里重新出发的时候,我们所发觉的是: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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