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篇 伦理302
是切不要以为精神世界的芬芳气味到底不会吹拂这偏静的地方,也不要以为世界精神的力量是微弱而不能占据这些偏远地带的。个人只有成为良好国家的公民,才能获得自己的权利。
第154节
个人对他特殊性的权利也包含在伦理性的实体性中,因。。。
为特殊性是伦理性的东西实存的外部现象。
第155节
在普遍意志跟特殊意志的这种同一中,义务和权利也就。。。。
合而为一。通过伦理性的东西,一个人负有多少义务,就享有多少权利;他享有多少权利,也就负有多少义务。在抽象法的领域,我有权利,别一个人则负有相应的义务;在道德的领域,对我自己的知识和意志的权利,以及对我自己的福利的权利、还没有、但是都应当同义务一致起来,而成为客观的。
补充(自由作为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奴隶不可能。。。。。。。。。。。。
有义务,只有自由人才有义务。
如果一切权利都在一边,一切义务都在另一边,那末整体就要瓦解,因为只有同一才是我们这里所应坚持的基础。
第156节
伦理性的实体包含着同自己概念合一的自为地存在的自我意识,它是家庭和民族的现实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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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第三篇 伦理
补充(伦理性的东西作为具体的现实) 伦理性的。。。。。。。。。。。。。
东西不象善那样是抽象的,而是强烈地现实的。精神具有现实性,现实性的偶性是个人。因此,在考察伦理时永远只有两种观点可能:或者从实体性出发,或者原子式地进行探讨,即以单个的人为基础而逐渐提高。后一种观点是没有精神的,因为它只能做到集合并列,但是精神不是单一的东西,而是单一物和普遍物的统一。
第157节
这一理念的概念只能作为精神,作为认识自己的东西和现实的东西而存在,因为它是它本身的客观化、和通过它各个环节的形式的一种运动。因此它是:第一。直接的或自然的伦理精神——家庭。。。。。。
这种实体性向前推移,丧失了它的统一,进行分解,而达于相对性的观点,于是就成为第二。市民社会,这是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
合,因而也就是在形式普遍性中的联合,这种联合是。。。。。
通过成员的需要,通过保障人身和财产的法律制度,和。。。。
通过维护他们特殊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外部秩序而建立。。。。
起来的。这个外部国家。。。。
第三。在实体性的普遍物中,在致力于这种普遍物的公共生活所具有的目的和现实中,即在国家制度中,返。。。。
回于自身,并在其中统一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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