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卷 (上) 各门艺术的体系
个关键点。
关于这一点,我在前文已说过,建筑是与象征型艺术形 式相对应的,它最适宜于实现·象·征·型艺术的原则,因为建筑 一般只能用外在环境中的东西去暗示移植到它里面去的意 义。所以如果在起源时还见不出上述人和神像要有遮盖围绕 的东西这一目的与建筑物作为实现这一目的的手段之间的差 异,我们就得去找象雕刻那样的·本·身·独·立的,不是因为能满 足·另·一目的和需要才有意义,而是本身自有意义的一种建筑 物 ① 。这一点是极端重要的,却还没有人提到过,尽管这一点 涉及事物的本质,是打开建筑的多种多样的结构秘密的唯一 把钥匙,也是贯串到迷径似的建筑形式中的一条线索。这样 一种独立的建筑艺术也和雕刻有所不同,分别在于这种艺术 作为建筑并不创造出本身就具有精神性和主体性的意义,而 且本身也不就能完全表现出这种精神意义的形象,而是创造 出一种外在形状只能以象征方式去暗示意义的作品。所以这 种建筑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在表现方式上都是·地·道·的·象·征·型艺 术。
这番话适用于这一阶段的原则,也适用这一阶段的·表·现 ·方·式。在表现方式方面,单研究木造和石造的分别仍然是不 够的,因为问题在于界定和围起一定范围的空间去适应宗教 或其它人类的目的,例如住房、宫殿和庙宇之类,而这样的 空间可以用挖空一种坚固的体积很大的东西得来,也可以用 筑墙盖顶的方式得来。从这两种方式都不能找到独立的建筑
① 找到这种建筑物,才能找到建筑作为艺术的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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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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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的开始。我们可以把独立的建筑艺术叫做一种无机的雕 刻,因为它固然建立起本身独立的作品,但是并不能因此就 用恰当的躯体形象去达到自由美和表现精神的目的,而是一 般只摆出一种象征的形式,来暗示和表现一种观念。
但是建筑不能停留在这个出发点上,因为它的任务在于 替原已独立存在的精神,即替人和人所塑造的或对象化的神 像,改造外在自然,使它成为一种凭精神本身通过艺术来造 成的具有美的形象的遮蔽物。所以这种遮蔽物的意义不再在 它本身而在它对人的关系,在人的家庭生活,政治生活和宗 教仪式等方面的需要和目的。这就要取消建筑物的独立性了。
从这方面看,我们可以认为建筑的进一步发展就是使上 述目的和手段的差异分开来出现,替人或是替雕刻所造出来 的客观的具有人体形状的个别的神像,建造出具有类似人和 神所具有的意义的居房、宫殿和庙宇之类建筑物。
·第·三,发展的·终·点就把以上两个阶段统一起来,因而显 得二者在分裂的情况下仍是各自独立的。
以上这些观点提供了以下的划分,作为全部建筑艺术的 分类,这种划分既照顾到建筑本身的起于概念的差异,也照 顾到建筑的历史发展:
·第·一是真正·象·征·型·的或·独·立·的建筑; ·其·次·是·古·典·型的建筑,它表现本身独立个体的精神性的 东西,但是取消了建筑艺术的独立性,把建筑艺术降低到只 限于替现已独立实现的精神意义造出一种具有艺术形式的无 机的环境或围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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