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江平
法的精神——只向真理低头
江平(1)
江平,1930年出生。1948年考入燕京大学,攻读新闻专业;1951—1956年,赴莫斯科大学法律系学习。1956年任教于北京政法学院,1983年任该学院副院长,1988年任中国政法大学校长。1988年访问意大利期间,促成了与意大利国家科研委员会罗马法传播研究组的合作。参与多项重大立法活动,为《民法通则》四人专家小组成员之一;任《行政诉讼法》起草专家小组组长,《信托法》起草专家小组组长,《合同法》专家小组组长。目前正致力于《物权法》和《民法典》的专家起草工作。
用民主的方式讨论政治体制改革问题,是在政治体制改革实践中减少冲突、增加共识的重要途径之一。
——江 平
起草中国的“权利宣言”——《民法通则》
在我国法学界,江平教授是一位泰斗级的人物。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他就
致力于我国法学思想和理论的转向,建构了一个初步适合中国国情的现代法学理论
体系;1985年他主持起草了中国的“权利宣言”——《民法通则》,成为我国“民
法通则”观念的主要启蒙者和民法理论的奠基人。后来人们把他和我国另两位法学
泰斗梅仲协、谢怀并称为中国“民法三杰”。
《民法通则》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
应社会发展需要而制定的法律文献,第一次列举式地规定了一系列民事权利,填补
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空白。
新中国成立后,政府有关部门于1954年开始第一次组织力量起草自己的民法典,
经过两年多的努力,完成了全部草案。草案以宪法为根据并按照党的八大所确定的
方针作过多次修改,分总则、所有权、债、继承四编,共525 条。它强调对社会主
义公有制,特别是对国家财产的特殊保护,但忽视了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应有的
法律地位,再加上“左”的错误的干扰,这次起草工作中断了。1962年政府组织力
量进行了第二次民法起草,于1964年7 月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试
拟稿)。由于受多年来“左”的思想的影响,该民法草案(试拟稿)无论在结构或
内容上都比第一次草案倒退了。条文大多流于空洞的政治口号;只讲义务,不谈权
利;只讲通俗,不讲科学性等等。1964年开始的“四清”运动又使“草案”束之高
阁。此后由于“文化大革命”,民法的起草一直停滞不前。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当时形势,从1979年11月开
始经过两年的努力,草拟了4 个民法草案。几年后,全国人大先后通过了婚姻法、
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商标法等法律。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也颁布了相当
数量的单行法规。但是,民事生活中带有共通性的事项需要加以规定,这就促成了
《民法通则》的起草。
1985年,刚刚担任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的江平接受了起草《民法通则》的任务,
他和中国人民大学的佟柔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的王家福教授、北京大学的魏振瀛
教授成立了4 人专家小组。在起草《民法通则》前,他已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
“民法通则”的意义和作用,解答了许多法学观念的难题。他的先期研究和大量的
析疑解惑工作,使《民法通则》的制订、通过和实施得以顺利进行。
1985年8 月他们完成了《民法通则》草案第一稿;11月,《民法通则》草案提
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进行初步审议。根据委员长的建议和人大常委会的决
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1985年12月召开了有188 名民法、经
济法专家及有关部门的同志参加的修改《民法通则》草案的座谈会。经过反复讨论,
《民法通则》的修改稿得以完成,并于1986年4 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四次会议正式通过。
《民法通则》被认为是“中国的权利宣言”,它又一次赋予了中国人尊严。由
于《民法通则》专家组的出色表现,江平、佟柔、王家福和魏振瀛在法学界被尊称
为“四大民法先生”。
1987年,值《民法通则》实施一周年之际,全国人大法工委召开了一个座谈会,
陶希晋说:“现在我们的刑法、民法、刑诉、民诉都有了,就差行政法和行政诉讼
法了,今后应加强这方面的工作。”副委员长王汉斌听后立即说:“这事就交陶老
啦。”会后陶希晋又建议由江平来牵头,于是由江平任组长、北大罗豪才和法大应
松年两位教授任副组长的“行政立法研究组”成立了,组员有法工委的肖峋等。当
时江平想搞出一部类似《民法通则》一样的《行政法大纲》,但后来发现这很难,
于是他提出借鉴民事立法经验,先搞一个行政诉讼法,以此来促进行政实体法如计
划生育法等的出台。经过几年的工作,终于促成了“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法》出
台。
江平的出色表现在法学界赢得了很高的声誉,也给中央高层领导留下深刻印象。
1988年江平当选为全国人大常委,兼任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副主任。
20多年来,江平教授还主持或参与了我国其他一系列重要法律的立法工作。他
是1999年出台的《合同法》、2001年出台的《信托法》的专家起草小组组长,参与
了《国家赔偿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
》等立法工作。尽管现在他已逾古稀之年,但仍担任着《物权法》和《民法典》的
专家起草组负责人的重要职务。
江平(2)
从莫斯科大学优秀留学生到社会底层人
江平教授是浙江宁波人,他的父亲早年在民国中国银行大连分行供职。1930年
江平在大连出生。1937年“七七事变”后,江平随父母到上海,一年后,又随调入
民国中国银行北平分行工作的父亲来到北平。
江平有兄弟姐妹6 人,他排行老五。从小聪明好学的他随着父母几度迁居,视
野颇为开阔,是兄弟姐妹中最调皮也是最聪明的一个。他的初中是在当时的北平艺
文中学度过的,高中就读于著名的崇德中学。
崇德中学(现为北京三十一中)属圣公会学校,1910年,英国安立甘差会拨款
1000英镑,在西城绒线胡同,以一座古庙为基础开始修建崇德中学的校舍。1939年
由于日本反英,学校被迫停办。1940年春,燕京大学校长司徒雷登将崇德的旧班底
搬到海淀蔚秀园,成立燕大高中部。第二年太平洋战争爆发,燕大与高中部同时被
日本兵关闭。直到1945年8 月抗日战争胜利后,崇德才复校。江平就是崇德复校后
进入该校读书的。这所著名的中学除培养过江平这样的法学大家外,还培育了著名
科学家杨振宁、“两弹元勋”邓稼先、台湾作家郑愁予等世界知名人士。
1948年一直做着记者梦的江平考入燕京大学新闻系。燕京大学也是一所私立的
基督教学校。基督教教会的根据地主要是美国和加拿大,以美国为主,在纽约有
“中国基督教大学董事会”,在上海有“中华基督教教育会”,多的时候,基督教
会支持着16所大学,到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之后,还保留几所。燕京大学是其中之
一,也是规模最大、办得最好的一所,毕业的人也最多,在政治上、国际文化上影
响是最大的。
江平进入燕京大学后由于热衷于新闻事业,处处表现活跃。1949年他因加入反
抗当时政权的民主青年同盟而被迫辍学。北平解放后,他参加了北平市团委筹委会
的工作。
1951年,成立不久的新中国百废待兴,急需各方面的人才,因此国家选送了第
一批约十一二位德才兼备的学生前往苏联留学,江平就是其中之一。他留学的是喀
山大学法律系,那是列宁的母校,在苏联很有声誉。1953年,江平从喀山大学转入
莫斯科大学法律系,继续深造。他聪明好学,每门功课都很优秀,成为留学生中的
偶像。
在留学期间他还参加了中国学生会的工作,与同在莫大法律系求学并担任学生
团委工作的戈尔巴乔夫多次打交道。
1955年江平与宋健等人被选为留苏学生代表前往波兰华沙参加世界青年联欢节。
参加联欢节的中国代表团当时有200 余人,团长是罗毅,副团长有吴学谦、马少波
等人。当时宋健在莫斯科包曼高级工程学院学习自动控制专业,出国前曾就读于哈
工大,俄语很好。由于他在苏联的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经校方推荐、国内批准成为
研究生,同时在学校承担一门教课任务。经过两年多的研究,写出了高水平的副博
士论文。校方又提出,再延长一段时间,对论文稍加修改,即可获博士学位。由于
中苏关系已公开恶化,国内又急需他的专业,宋健便决定放弃博士学位立即回国工
作。中苏关系正常化后,苏联主动授予宋健博士学位。
前往华沙的同一年,江平与陈汉章(后任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一起为司法部
长史良率领的中国司法访苏代表团当过俄文翻译。
江平由于成绩突出,提前一年毕业。1956年他在毕业典礼上作为莫斯科大学留
学生的代表发了言,轰动整个校园。
完成学业回国的江平被分配到北京政法学院民法教研室任教。然而让他想不到
的是,第二年厄运降临到他的头上。
1957年的中国,创巨痛深。江平因说了当时不该说的话,成了首批“右派”分
子,遭遇流放。
也是在这一年,与他相濡以沫的妻子在组织的干预下被迫与他离婚,好好的家
庭破裂了。
也是在这一年,他在山西改造时,在一次与难友抬钢丝过铁轨时,因身心交瘁,
精神恍惚,竟让一列风驰电挚的火车带出去几十米远,无情的车轮碾碎了他的一条
腿。
1957年是他一生中最困难的岁月,他依靠顽强的毅力和意志挺过了生命中沉重
的磨难。事后他在一次谈话中说,我可以说是从火车轮子底下捡回了一条命,这让
我觉得对人生应该有一个乐观的态度。
1972年,北京政法学院解散,江平被“发配”到安徽农村劳动,后来几经周折,
调到延庆中学教书,生活有了好转。此时他也重新组建了家庭,并有了儿子和女儿。
江平(3)
风云突变:中国政法大学校长职位突然被免
1978年北京政法学院复校,第二年江平恢复了教职,回校任教,一边潜心研究
民法和商法,推动国家立法,一边做好法学教育工作。由他主持开设的罗马法、西
方民商法,在国内是最领先的,成为全国闻名的特色课程,他也成为我国法学界中
知名度最高的教授之一。
1983年江平教授被推拥为北京政法学院副院长。北京政法学院1984年改名为中
国政法大学时,他为副校长,1988年升为校长。
在江平校长看来,法学教育不应该过分强调空洞的形态问题,而要有更多的开
放度,要与整个人类的法律知识体系衔接。不要把中国法学教育孤立在世界之外,
不能把中国法学教育分离在人类的丰富的法律知识体系之外。为此他选择了从事民
主和法治的教育。
江平教授所理解的法治具有民主和自由两个思想支点。因此他的同事称他是
“民主校长”。在他的领导和同道者的努力下,中国政法大学迅速跃升为中国最著
名的学府之一,成为中国法学的最高殿堂。
江平不但是个好管家,也是一个好教授。听过他课的人都说他有讲课的天赋。
他思路明晰,重点突出,课题又能针对现实、旁征博引,启发性极强。20世纪80年
代初他开始培养民商法方向的硕士,90年代开始培养博士,是国务院批准的享受政
府津贴的专家。
20世纪90年代,江平教授把精力主要转到对西方法学著作的翻译组织工作上。
早在1988年,他就在访问意大利时与意大利国家科研委员会罗马法传播研究组达成
合作协议,决定翻译罗马法原始文献。这是一项巨大的工程,全部文献计20多卷500
万字,需要20年才能译完。这在当时几乎是不可想像的。江平以他的远见卓识为我
国法学教育以及罗马法研究提供了第一手的历史文献资料。他还通过努力获得美国
福特基金会资助,组织翻译一套30余种的“外国法律文库”丛书,译字总计1000多
万。目前这两项工程都已完成,受到学界好评。
他的学生龙卫球博士曾总结江平担任校长期间政法大学呈现的三个特点:一是
在学校的各种工作中,任何情况下都以教学为优 先。他挽留了很多优秀教师,也
帮助和引进了很多优秀教师,并且是在最困难的时候提供最重要的帮助。国内的中
青年学者,包括民商法专业外的不少学者,都得到过他的鼓励或提携。二是在处理
学校与学生的关系中,以学生为学校的主人。他在一定范围开创了学生自由选择老
师听课的先例。他作为校领导,经常深入到学生中去,了解学生的生活、学习的需
要,尊重学生的合理意愿。他非常爱护学生,是一个真正能够与学生同呼吸的师长。
三是在教育方针上,确立民主思想教育与专业教育并进的原则。
说到江平校长挽留人才的故事,就不得不说我国法学界另一个大名鼎鼎的法学
家贺卫方教授。
贺卫方1985年起在中国政法大学任教并主持《比较法研究》杂志的编辑工作,
1988年决意“下海”,江平校长爱才心切,执意挽留,未能使贺卫方回心转意,结
果两人大吵一通。可“下海”不久的贺卫方却无法割断对大学校园的思念,终于回
心转意。在江平校长及学校同仁的努力下,1990年1 月贺卫方从中国轻工业品进出
口总公司重回中国政法大学。贺卫方回忆这段经历时感慨万分地说:“当 时自己
很难想像这么快又回到政法大学,走在校园里,心情十分复杂。我对江老师充满了
敬意和谢意,特别庆幸能够在他的校长任期的最后时刻调回学校。”
然而就在贺卫方回到学校后不到两个月,江平校长的职务被免去了。
1990年2 月15日,度完寒假的师生从四面八方回到学校,在那天下午的全校教
师大会上,几乎是在全体师生毫无准备的情况下,司法部派员来校宣布决定:免去
江平中国政法大学校长以及校党委委员职务。
关于这次人事变动的解释是相当低调的,会场上的气氛十分凝重。但江平教授
很平静。在全体教师长时间的掌声中,他发表了耐人寻味的讲话:
首先,我对于司法部党组免去我的校长以及校党委委员职务的决定表示拥护。
实际上,自担任校长职务以来,我一直感到不能够胜任这副重担。自己也多次萌生
辞去职务的想法。尤其是最近一段时间,大学校长这个角色愈发不好干,自己愈发
不能适应国家的要求。今天终于被免去了职务,我好像卸下了一个沉重的包袱,感
到了一种特别的轻松。自己本是一介书生,从教师中来,现在又回归到教师中去,
我想起陶渊明的话:“田园将芜兮,胡不归!”能够回归到自己的学术家园,我感
到由衷的欣慰。
我是从本校的前身北京政法学院开始自己的大学教师生涯的。几十年来,自己
所有的酸甜苦辣都跟我们这个不大的校园联系在一起,对于这里的一切充满了感情。
能够为学校做些微薄的贡献,是自己的责任。当然,由于自己能力和水平上的原因,
许多事情想做没有做成,或者没有做好。我想今天是一个机会,向大家表达我的歉
意,尤其是我得罪过的那些人们,希望你们能够原谅我。
从今天开始,我不再是校长了。但我仍然是学校里的一个教师。今后校领导有
哪些工作需要我参与或者协助,我仍将全力以赴。另外,我现在还担任全国人大法
律委员会委员的职务,我将一如既往地积极参加立法方面的工作,为我们国家的法
制建设做出自己的贡献。总之,无论地位怎样变化,无论从事哪种工作,我都将力
求无愧于历史,无愧于人民!谢谢大家!
教师们几乎是屏住呼吸听完江平的“告别演说”。当江平讲完话,会场再次响
起长时间热烈的掌声。
从他1983年担任北京政法学院副院长算起,江平在中国政法大学和它的前身当
了5 年的副校长(副院长)和2 年的校长。这在江平的人生中只是短暂的时光,然
而他在这段时间中为实现中国政法教学模式的改革,促进中国法学教育与世界的接
轨,为推动和完善中国法律制度建设,做出了杰出贡献。
江平教授离开了校长之位后,一方面继续积极从事学科研究和授课工作,另一
方面把大量时间投入到西方法学名著的翻译工作及国家法律制度的起草中。2000年
12月28日是江平教授的70岁生日,在他的同事和学生为他庆祝之际,他个人捐资50
万元在中国政法大学成立一个助学基金,令人无比动容。为了褒奖这位卓越的法学
家对中国政法大学及整个中国法学事业所做出的杰出贡献,中国政法大学授予他终
身教授的荣誉。
江平在答谢发言中说:“人生七十,该是总结自己一生的时候了!上苍总算是
‘公平’的。1957年以后,给了我整整22年的逆境,又给了我整整22年的顺境。逆
境给了我磨难和考验,使我更能以正常心看待一切,我喜欢的一句格言就是:‘生
于忧患,死于安乐。’国家民族如此,个人也如此。逆境给了我沉思和回顾,已经
没有什么可迷信的了,我喜爱的另一句格言就是:‘只向真理低头。’”
江平(4)
宪法必须进入司法程序——“宪法司法化”
江平教授爱好中国古典诗词和西洋古典音乐,还是狂热的足球迷。他曾对自己
有过这样的一段评价:“我不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法学家,因为我没有认真读过几
本法学名著,也没有写出过什么像样的法学专著。我是一个法学教育家,我以学校
为舞台,努力培育一代具有现代法治观念的,具有民主、自由开放思想的法律工作
者、法律家、法学家。我是一个法律活动家,我以社会为舞台,在立法、司法、政
府部门、企业等诸多领域为建立现代法治国家助推了一把力。”
熟悉江平教授的人都知道,江教授总是虚怀若谷,从来不肯拔高自己。一个在
中国极具影响力的法学教授却公开承认自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学家,这是需要勇
气的。其实这正是江平民主思想的体现。在中国民主意识越来越强的今天,江平以
他独特的个人魅力,赢得了中央高层和民众的重视和肯定。
自江平卸任大学校长后,社会活动增多,比过去更忙了。他现在除了参与《民
法典》的起草,还担任七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
中国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北京仲裁委员会主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顾
问、仲裁员、专家委员会委员等职。
对媒介关注的读者可以看到这样的一个现象,只要中国一出现法律纠纷总会想
到江平。民间有一句口头禅:“这事我们让江平教授来评评。”而江平对法律的
思考更是出于一种法学家的责任感。
2003年3 月发生在广州的“孙志刚事件”震惊了全国,使得自1982年确定的
“收容制度”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孙志刚是毕业于武汉某大学的一位大学生,2003年3 月到广州求职,因外出时
未带暂住证,17日被广州市黄村街派出所收容后遭毒打而死。
事件被媒体曝光后,4 月29日,余樟法、杨支柱等百名人士致信全国人大,呼
吁废止收容遣送和暂住证制度。随后,旷新年、李陀等5 位知名学者致信全国人大,
呼吁改革收容和遣送制度。5 月14日,俞江、腾彪、许志永等3 位法学博士以中国
公民的名义,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上书,建议对《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5
月21日,江平教授和知名学者秦晖、何光沪、沈岿等8 人对收容遣送制度进行研讨,
发表意见。5 月23日,北京大学法学院贺卫方、沈岿,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盛洪、
萧瀚,国家行政学院何海波等5 位法学家以中国公民的名义,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启
动特别程序调查孙志刚案。
在5 位法学专家建议书发出之前,5 月21日,江平等在京的一批专家教授、知
名学者就孙志刚案及收容遣送制度进行了研讨。江平教授在会上慷慨激昂地表态:
我对学者上书的行为非常赞赏和支持,他们合法地运用法律赋予自己的手段和武器,
不是为自己的利益,而是捍卫整个国家法律的尊严。
江教授认为,公民要求司法救济权利的呼声越来越高了。而现在公民只能对具
体行政行为违法提起行政诉讼,对于抽象行政行为违法问题还是解决不了,收容制
度的审查就是一个抽象行政行为。如果没有一个最终的司法救济渠道,公民合法人
身权利被侵犯后的救济就会削弱。
在江平看来,“孙志刚事件”和三博士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审查和撤销1982
年通过的《收容遣送条例》具有同等意义。无论《立法法》还是《行政处罚法》都
明确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只能由法律来规定。虽然《立法法》里也涉及到授权
的问题,但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是不能授权的,不能由国务院来制定法规,这一点
非常清楚。
江平曾说过,《立法法》面临着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就是《立法法》生效以
前,原来国务院制定的一些法规,包括劳动教养、收容遣送在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
政法规应当在一个期限内被上升到法律高度。如果某人被劳动教养了,那么他可能
不仅去起诉声称对其劳动教养不合法,不该劳动教养而被劳动教养了,同时也可能
告劳动教养法本身就违反了《宪法》。因为该法还一直是国务院的法律条例,无权
作出限制人身自由的规定。
但是他看到《收容遣送条例》已经是18年前的了,目前仍然是行政条例,在《
立法法》颁布3 年之后仍然没有改变。他认为在《立法法》通过以后的合理期限内,
没有把原有的国务院行政法规转变成法律,就是违宪的。
三博士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宪法司法化的案例。《立法法》第90条、第91条
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对于地方条例以及其他条例,认为与
宪法相抵触的都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这就赋予了我们公民一项很重要的权
利。因而他觉得这3 个博士好就好在以公民的身份而为。《立法法》在给予公民要
求撤销、提出建议的权利的同时,没有规定相关机关在多少天内必须受理和答复,
过三年五年不答复也可以,却不违法。
江平由此想到了几年前发生在山东的“齐玉苓案”。
齐玉苓与陈晓琪都是山东滕州八中1990届应届初中毕业生,陈晓琪在1990年中
专预选考试时成绩不佳,失去了参加升学考试的资格。齐玉苓则通过了预选考试,
分数超过了委培录取的分数线。后来济宁商校发出了录取“齐玉玲”为该校1990级
财会专业委培生的通知书,陈晓琪在其父陈克政的操纵下,从滕州八中领取了该通
知后即以“齐玉玲”的名义入济宁商校就读。陈晓琪从济宁商校毕业后,以“齐玉
玲”的姓名在当地就业。齐玉苓经过复读和考试被邹城劳动技校录取,1996年8 月
毕业后在山东鲁南铁合金总厂工作,后有一段时间下岗待业。1999年齐玉苓在得知
陈晓琪冒用其姓名的事件后,状告陈晓琪及有关学校和单位侵害其姓名权和受教育
权,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陈晓琪停止侵害,陈晓琪、陈克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向齐玉苓赔礼
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3.5 万元。齐玉苓不服,提出上诉,要求陈晓琪等赔偿各
种损失56万元。二审时,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就该案作出批复,明确指出:陈晓琪等
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后山东高院作出了终审判决,判决陈晓琪停止对齐玉苓姓名
权的侵害;陈晓琪及相关人员和单位向齐玉苓赔礼道歉;陈晓琪和陈克政赔偿齐玉
苓经济损失费7000元,相关人员和单位赔偿齐玉苓精神损害赔偿费5 万元。
这件事被认为是全国首例以司法手段保护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案件,开创
了宪法司法化的先河。
所谓宪法司法化,就是指宪法可以在法院适用,宪法可以像其他法律法规一样
进入司法程序,直接作为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宪法司法化就是指法院可以运用宪
法来解决法律上的纠纷。
提出宪法司法化的概念既有进步意义,但本身又是模糊的。它与宪法本身是政
治法的特点相违背。立法以宪法为依据,但从没有提出宪法司法化的概念。江平认
为,这就涉及到宪法法院。有人认为人大常委会来审查是最下策,因为人大常委会
是比较空的,两个月开一次会,很难解决诸多问题。高一点的层次是成立宪法委员
会,在人大常委会下面专门成立的宪法委员会;当然再高的层次就是宪法法院。江
平觉得现在是最低层次,将来应该走向中层次,再走向更高层次,这才是我们的最
终趋势。
6 月9 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孙志刚被故意伤害致死案”做出一审判决,
主犯乔燕琴被判处死刑;第二主犯李海樱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其余10名罪
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 年至无期徒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于后日对孙志刚案
涉及的李耀辉等5 名提起上诉的渎职犯罪被告人作出终审裁定,依法驳回上诉,维
持原判。
6 月1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城
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草案)》,决定废止1982年5 月国务院
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
我们看到,以孙志刚案为契机,中国市民社会逐渐兴起一股积极维护宪法权威
的思潮,公共知识分子在其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推进作用。从俞江到盛洪,从贺卫
方到江平,中国知识精英以一种极大的责任感参与中国政治,推动社会进步,在海
内外引起强烈震动。中央高层把这样的事情称为“公民社会意识的全面复苏”。
江平(5)
繁琐的《民法典》、细致的为民之心
民法被认为是“社会生活的圣经”。2001年,我国各级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为
50万件,行政诉讼不到10万件,而民事案件大约为500 万件,占各类案件的80% 以
上。而民法正是规范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解决合同纠纷和侵权民事
纠纷的法律准绳。正因为如此,民法与刑法、行政法并称一个国家最重要的三大基
本法,被视为调整国家建设和人民生活的基本法律。
近百年来,在中国制定民法典,一直是先进的法律人士与立法部门追求的一个
理想。1903年,清朝政府命沈家本领导修律与进行法制改革,可视为中国民事法制
近代化的发端。1911年“民律第一草案”——《民律草案》的诞生标志着中国封建
民事法律的解体和大陆法系民法体系的建立。但该草案并没有实施。1929年南京国
民政府立法院设立民法起草委员会,着手起草新的民法典。从1929年至1930年,先
后公布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各编,此即《中华民国民法》。该民法是
一部先进的民法,但由于连绵不断的战事,迄至1949年,未能在大陆得到有效的实
施。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大陆地区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该民法典也
被废除了。从此新中国没有了自己的民法典。原《中华民国民法》仅在台湾地区施
行。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民法典的起草经历了三起三落,首次起草是在1954年,到
1957年由于反右运动而停止;第二次从1962年开始起草,到1965年“文化大革命”
前夜中止;第三次是在改革开放之后,1982年开始起草,前后共4 稿,后来因为改
革开放刚刚起步,经济模式没有最后确定,因此当时彭真委员长的意见是,在民事
立法领域先搞单行法律,暂不制定统一的民法典。在这之后,1986年《民法通则》
《合同法》等各个单行法律也陆续出台。到了今天,我国加入了世贸组织,经济模
式也已经形成,各个单行法律也基本完备,为起草民法典奠定了基础。《民法通则
》已经对基本民事权利作了规定,但它建立的是民事权利的基本框架,是一种民事
权利的宣言,缺乏具体的规定。而民法典作出的是对公民、法人民事权利的完整规
定。
1998年1 月13日,八届全国人大副委员长王汉斌邀请江平、王家福、王保树、
梁慧星、王利明5 位法学家座谈民法典起草事宜,一致认为起草民法典的条件已成
熟,决定重新开始中国民法典的起草。为此王汉斌点将,任命了江平等9 人成立民
法典起草小组。另外8 人是:中国社会科学院的梁慧星、王家福,中国人民大学的
王利明,清华大学的王保树,北京大学的魏振瀛,曾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的费宗祎,
曾在人大法工委工作的魏耀荣和肖峋。
经过艰苦的工作,起草小组在2002年4 月完成“小组稿”,分为总则、人格权、物权、债法总则、合同法、侵权法、亲属法和继承法8 编, 共2812条,后来又加进知识产权和国际私法两编,形成中国立法史上一个条文数目最多的立法草案。
2002年1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终于在九届全国人大第
31次常委会上得到讨论,标志着我国的第4 次民法典起草暂时告一段落。
这次提请审议的民法草案有4 大特点:把中国自然人和法人所享有的民事权利
作了周全的列举,并作出比较详细的规定;突出了人格权的保护,把各种人格权都
作了列举,特别是把隐私权和信用权列入人格权,充分反映了中国在21世纪将更加
努力地推进人权保障事业,更加尊重人的尊严和人的价值;草案凸现了物权,对财
产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作出了系统规定,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私人所有权,
明确对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一视同仁予以保护。物权是生产的基
础、交换的前提,是个人生活保障的必要条件。与此同时,物权本身也是基本的人
权。只有有了物权,人们才可以过上有尊严的体面的生活。草案对物权的规定,有
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巩固、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必将调动亿万人民创造财富的积极性;草案把侵权责任单独作为一编,规定公民享
有的民事权利如果受到侵害,就会得到法律的救助,就会依法得到补偿。
专家普遍认为,如果这些规定得以通过,那么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的“人民的
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的目标完全可以实现。但由于这项立
法的复杂和庞大,除立法指导思想外,民法起草小组成员之间在许多方面争议非常
大,一些法学界权威人士在相关问题上观点截然对立,譬如,在民法草案中,此前
争议较大的债权总则和知识产权没有编入民法典。
江平反对民法典规定债权总则。他提出4 条理由:一是债权概念不通俗;二是
中国不应该迷信德国民法典体系;三是债权总则实际上是合同总则;四是债权责任
主要不是债。而梁慧星则认为,“假如民法典取消债权概念和债权总则,我个人认
为,宁愿不要民法典,保留民法通则。”
同时,在民法典的条文篇幅上,究竟是搞一个大而全的,还是搞一个比较小的,
起草过程中也一直有着较大争论。
江平认为,刑法可以大而全,对于传统的民法典国家来说,民法典应尽量多地
包含各种民事关系,但是从目前情况来看,如果我们想把现在社会里面所有的民事
权利关系都概括规定,甚至把涉外的民事权利也概括进去,那么,恐怕我们的民法
典就不只是2000多条。如果想把它规定得非常详细、非常完善,那么这将是一个很
难设想的大容量的民法典,所以,从这个意义来说,他不希望把知识产权和涉外民
事关系纳入到民法典中。知识产权现在也在进行争论,我们要保留著作权、专利权
和商标权三个知识产权的单行法,如果在民法典中有一个比较概括的知识产权的规
定,也会出现重复的现象。
此外,在起草过程中,是否将人格权法和侵权责任法单独成编,争议也非常激
烈。草案第二编物权法中,在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之后,对私人所有权作出规
定,“国家保护私人的储蓄。国家保护私人投资以及因投资获得的收益”“国家保
护私人财产的继承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私营企业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具备法人
条件的,属于该法人所有;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享有所有权。”草案第四编人格权法增加规定了隐私权。草案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隐私的范围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禁止以窥视、窃听、刺探、披露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
2002年11月8 日晚,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举办的“中国民法典论坛”
在中国政法大学昌平新校礼堂进行。江平、梁慧星和王利明为主讲人,
江平在谈到民法和商法的关系时说,民法是需要人文关怀的,但是民法的核心
不能够否认,其仍是以财产关系甚至商事活动为重要部分的。民法的发展动力,从
世界范围看,也是来自于商事活动的发展。可以说,没有商事活动的发展,没有市
场经济本身的推动,民法不能发展到今天这个地步。江平赞同在我们起草过程中,
大家都认为中国不需要再单独搞商法典。但是,他认为要制定一个商事活动的通则。
如果一部表现21世纪的民法典,不能把表示商事活动的东西规定进去,不能不说是
一个遗憾。市民社会离开了商事活动,就不能称其为市民社会,如果民法典是表现
市民社会的法的话,那么市民社会里最重要的一个活动就是商事活动。我们不能因
重视人文精神而忽视商事活动的内容。
江平认为,我们应该以大陆法为主,但对英美法系的东西应有一个充分的吸纳,
把好的东西吸收进来。
他相信“民法典的影响将是广泛的”。民法典将来一旦实行,将是法院执法最
重要的规定。他估计,法典真正通过还需要两年至三年的时间。
江平(6)
宪法是国之重器,应该保证其权威性
2003年6 月6 日,一个小范围的高层专家会议在北京举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
员长、中央修宪小组组长吴邦国专门把法学家江平、应松年,经济学家吴敬琏等邀
请到会议上。他想听听他们对新一轮修宪的看法。
对于现代民主国家来说,宪法是其根本大法,是国体和政府组织形式的合法性
依据,是一个国家采取重要决策的规则来源。而修宪则是指为了让宪法适应新的社
会状况而作出一定的修改,是宪法保证其稳定性和应对社会变化能力的重要手段,
因此它与宪法本身同样重要。1949年以来,我国曾颁布过4 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现行的1982年宪法是这4 部宪法里较为成熟的。不过,这部宪法同中国后来制定的其他法律一样,存在着重实体规则、轻程序规则的弊病,实体性规范包罗万象、几乎巨细糜失,但往往缺乏程序性规范保证。
1987年、1992年和1997年,中国共产党分别召开了十三大、十四大和十五大,
相应地,中国分别于1988年、1993年和1999年进行了3 次修宪。
这3 次修宪,共产生了19条宪法修正案,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1982年宪法与社
会发展的矛盾。但这也只是解决了一些表面上必须解决的问题,而对一些体制上深
层次的问题没有触及。党的代表大会后提出修宪问题,这几乎成了惯例。
一部宪法是否在特定情况下被加入修正案,取决于大量因素,例如宪法本身是
否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确实拥有最高的权威,社会对宪法的态度是否确实尊重等。仅
以法学界为例,以研究宪政为业的学人之间,对修宪的态度和看法往往也是五花八
门。
江平在修宪专家小组的座谈会上大胆地谈了自己对修宪的看法。在他看来,
“宪法不能勤修勤改”。宪法修改是个严肃的问题,必须是政治体制、经济体制发
生重大变化或是更强调对公民权益保护时,修改方有意义。
关于宪法修改的程序,他建议,最好的方式是执政党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改
的建议,全国人大讨论认为需要修宪并成立修宪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由各方面人员
组成。由全国人大的修宪机构在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后提出修改稿。由执政党拿出一
个宪法修改的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全体会议通过,不是不可以,但这样的
程序显得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全体会议是被动的。全国人大的作用就会流于形式。中
共中央已经通过的宪法修改文本过去都是一字未动地予以通过,代表和委员们再提
些意见,已经没什么意义了。但如果由全国大人来主持修宪,就可以树立宪法在全
国人民心中的地位,更表明宪法的修改也应是全国人民的事情。
关于私有财产保护要不要在《宪法》中明确,一直是人们关心的问题,很多学
者认为,最好应该在宪法中写入“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进一步加强对私权的保
护。当前对公民财产的侵犯最严重的表现是城市拆迁和对农民的土地征用。老百姓
的房子说拆就拆,而且给予的补偿极不合理,多是根据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甚
至是城市的一个拆迁办法。因此,提出私产入宪,最关键的是要防止国家权力对私
产的侵犯。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更是为私有财产权提供了更明确的合法性根据。修
正案第16条明确提到“非公有制经济”,并承认其合法性,但把它限定在“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的范围内。该宪法修正案虽然在承认私人财产权的合
法性方面迈出了关键的一步,但并未采用“保护私有财产权”的表述方式,更未直
接涉及私有化和私有制的定位。经济学家吴敬琏就曾说,《宪法》不明确保护私有
财产,不利于中国经济的进一步增长。
江平认为在宪法修改中给予更明确的表述应是没有什么问题,关键是如何改,
老百姓关心的是三个问题。一是什么叫“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世界各国在对待私
有财产和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都有社会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但优先不能滥
用,必须是真正的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我国滥用社会公共利益原则是普遍存在的。
二是如何给予补偿;现有法律中对征收给予补偿的写法不一,有的是“相应补偿”,
有的是“适当补偿”,而国际投资保护用“充分、及时、有效的补偿”,我国民法
典草案用“合理补偿”。他建议必须确立不能通过征收的办法或多或少地剥夺公民
的财产,必须确立“公平合理补偿”原则。三是各级政府制定的拆迁或征地的补偿
办法老百姓认为不公平合理怎么办?依现行法律老百姓对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
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对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无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这就使
行政决定的违法性和不合理性无法得到有效的纠正。我国在参加WTO 时已经承诺境
外投资者和交易者对我国各级政府做出的决定与我国加入WTO 时的承诺相违背时,
可以向法院提出司法审查,法院可以撤销这些决定。他建议把司法审查写进宪法修
改中去。对于有人建议在宪法中写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他认为没有必要
太迷信“神圣”这样的修饰词,最好是都拿掉神圣这样的抽象表述,直接表述为
“平等”就可以了。
从孙志刚事件中,江平想到了宪法监督机制的问题。因孙志刚案件,法院判了
肇事主犯死刑,但他认为根本问题不是判死刑能解决的,我们没有一个专门审查和
监督违宪的机构,这是关键。虽然现在已取消了收容送遣的规定,但在《立法法》
生效几年内,《劳动教养条例》仍然没有改变。这已经是个迫在眉睫的问题了。10
年多前起草监督法时其中就有宪法委员会的规定,10年多后仍是无声无息。虽然现
有法律明确对法律实施监督权限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但全国人大常委会并不是一个
常设机构。必须有一个常设机构来实施这一职能。当前至少应在全国人大内设立宪
法委员会,在将来条件具备时,从议会的监督改为法院的监督,即设立宪法法院。
人权问题是一个敏感问题,其实宪法的一个核心就是人权问题,但现在的宪法
并没有很好地体现这个核心。江平认为,这些年来宪法的修改在计划经济的问题上
已经有了很大变化,但阶级斗争的痕迹在宪法上仍有表现,以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
为例,现今全国信仰宗教的人越来越多,如何更好地团结他们呢?宪法第51条本来
就已经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
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但宪法在规定宗教信仰自由时又强调“任何
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
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在今天的社会环境中这样的规定会使人感到宪法不是
在保障信仰自由,而是在告诫人们宗教危险。
非典给我们带来一些血的教训,人们都认为要在宪法上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公
民享有的知情权也就意味着政府有政务公开的义务。当然政务公开不意味着一切都
必须公开,但这个原则必须确立。现在应制定政务公开法,在这个法中要把政府的
哪些信息必须公开规定明确,同时规定政府及其负责官员对披露虚假信息或隐瞒重
要信息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其他如公民有得到公正审判的权利以及无罪推定的权利保障都应当有所反映,
以防止滥用司法权。
在江平心目中,宪法是法律制度的基石。但法律的基石,起最根本作用的,还
是宪法。一个国家最根本的政治制度,也体现为宪法。从这个角度来说,他认为大
家都应该树立宪法至高无上的权威的观念。但他看到,恰恰是人们对于宪法的重要
性注意得不足,在我国有一种“法律倒置”的现象,好像越具体的法律越重要,宪
法似乎还不如一个基本的法,基本的法还不如单行法,单行法还不如国务院的法规,
国务院的法规还不如一个乡政府的决定,乡政府的一个文件似乎好像可以超越宪法,
在人们心目当中,它是最具体的。这是一种倒置的法律意识。它也说明宪法宣传得
不够,人们的宪法意识不够。
另外他认为,宪法和宪政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有法律并不等于有法治,有宪
法也并不等于有宪政。宪政必须体现为民主政治,体现为一种权力制约的精神。这
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观念。宪法的重要功能是维护一个国家的民主政治制度,是一个
国家民主政治制度的基石,而民主政治制度的内容各个国家可以是不一样的,我们
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别的国家是另外的形式。但是,必须确立民主政治才能够叫
宪政,不是民主政治不能叫宪政,这一点非常重要。
十六大把民主政治的内容具体分析为4 个方面: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
理和民主监督。这是我们国家第一次把民主政治的含义明确化了。就民主选举来说,
我们现在强调的民主选举是基层的选举。江平认为,民主政治、民主选举确实应当
从基层开始,抓好基层的民主选举十分重要,而且我们基层的民主选举也确实越来
越体现民主;但是也应该看到,民主选举,光有基层选举还不行。还应该有更高层
的,以至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选举,包括党代会代表的选举,也有一个如何
进一步完善的问题。
他在一篇《政治体制改革不能缓行》的序文中说:“用民主的方式讨论政治体
制改革问题,是在政治体制改革实践中减少冲突、增加共识的重要途径之一。用理
智的方法来讨论政治问题,用程序的方式来革除政治体制中的弊端,解决政治体制
面临的问题,这既是政治体制改革所要达到的目标,也应该成为政治体制改革的一
个既定程序和过程。”
多年前,江平就呼吁中国需要制定一部《新闻法》。这个提议早在七届人大时
就开始议论,已经过去10多年,仍未出台。他深知其中的艰辛。
江平认为,《新闻法》涉及到的是意识形态的大问题,它的出台还是不出台,
不能仅从保护或是规定新闻记者的权利来看,而是要从整个大的社会环境来看。《
新闻法》《出版法》《结社法》这样的3 部法律,不能只看作是某一部门的法,或
是某一部门从业人员的道德准则,它涉及到宪法规定的公民政治权利,即“公民有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怎样具体落实。处理好新闻监督和
新闻审查的关系,这是健全舆论监督所必要的。审查过严,监督的作用就发挥不了,
但如果新闻批评变成不负责任的,甚至通过新闻批评泄私愤,则可能使监督走上歪
路。这在世界各国都不乏其例,从保证舆论监督正常发展来看,制定《新闻法》也
是十分必要的。
江平肯定新闻舆论监督在我国法制不健全的情况下,比起以前是大大地进了一
步。但同时他看到这样一种现象,就是认为找法院不如找新闻媒介,最好找“焦点
访谈”。他认为这种现象好的一面是舆论监督确实发挥了监督的功能,但不正常的
是,容易使人觉得舆论决定一切。舆论并不完全合于法律,舆论可能有它自己的倾
向性。出现这种情况,说明舆论监督目前还不够规范。
就在江平教授向吴邦国委员长汇报他对修宪的意见后,由内地40多位著名学者
于6 月19日在青岛举行的民间修宪研讨会,引起海内外关注。这次研讨会是由北京
思源社会科学研究中心和青岛大学法学院联办的。江平教授以及前中共中央宣传部
长朱厚泽、经济学家冯兰瑞、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石小敏等出席了会议。
江平教授曾说,我们把民主政治叫做政治文明也好,政治民主也好,既然讲文
明、民主,很重要的一点是尊重和宽容,仅仅有一种声音不是国家之福。建立有尊
重和宽容精神的、祥和的民主制度和政治局面正是作为中国法学家江平教授的努力,
也是中国政府的长远目标。
江平(7)
制定“经济法”须知——“法”即“规律”
法国有一位学者这样说过,在市场经济社会里,几乎没有不懂经济的法学家,
因为市场经济秩序的规范必须用法律制度进行约束,法学家如果不懂经济就像不懂
政治一样不可思议。
中央高层在追踪了江平的研究成果后发现,江平对市场经济的理解是具有相当
专业水平的。因而中央在研究讨论经济的规范性问题时,江平也是建言人之一。
其实早在1980年江平就和同事在《法学研究》上发表论文《国家与国营企业之
间的关系应是所有者与占有者之间的关系》,提出“国家所有制经济就是一种所有
者在上、生产者在下的‘两层楼式’的经济”,指出“正是这种所有者和生产经营
者的分离,需要相应财产权的分离,即需要国家和企业都具有对财产的权利”。江
平当时敏锐地意识到个人尊严和自治是民法生活的核心所在。但是,在当时的历史
条件下,将个人从国有企业中解脱出来在政治上是不可能的事情,而将国有企业从
国家行政管理中解脱出来是可以办到的,而且借此个人也就走向了经济自由的第一
步。这种理论在当时提出是十分大胆的。历史暗合了江平的思路。
1987年江平教授主编了《公司法教程》一书,对传播公司理念和西方国家制度
经验起到了重要的作用;1994年他主编的《法人制度论》,被认为是建构科学的法
人理论的一部力作。1993年他在《中国法学》上发表的《完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思
考》以及1994年与他的博士生在《中国法学》上发表的《论股权》等都是具有重要
思想性和理论价值的大作。
2003年9 月15日,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和上海法律与经济研究所联合
举办一次有关法治经济的别开生面的对话,邀请了江平教授和经济学家吴敬琏、杂
家梁治平同台陈说中国经济与法治建设。这次自1986年以来法学界和经济学界最高
层次的对话引起了高层领导的兴趣。
中国社会正处在一个转型时期,转型促使社会发生全面而迅速的变迁。在变迁
中,法律和经济是两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和方式。经济的发展是一个“市场经济”方
向的发展,而法律的发展就是所谓“法治”方向的发展。两者之间的关系过去有很
多种说法,但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比如法学家和经济学家的视野有时就不一样,
法学家经常觉得法律要多一点是正确的,可以完善社会主义法制。而经济学家恰恰
觉得法律多了可能使经济出现过多的干预,反而会出现不正常。经济学家和法学家
如何来看市场经济与法治的关系,怎么来看待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中法律的作用、
角色,便是社会关注的问题,也是这次对话的主旨。
说起来,市场经济、法治的关系是非常复杂的,经济学和法学家由于专业的原
因对这个问题的认识过程也是不一样的。江平第一次接触市场经济大约是在20世纪
70年代末80年代初,当时经济学家提出“所有制”“所有权”究竟是法学概念,还
是经济学概念?有人请江平查一查法学中最早什么地方出现了“所有”“所有关系”
“所有制”这些概念。江平当时看了一些罗马法和其他的有关材料,了解有关“所
有制”的准确涵义。这对他来说是一次冲击。因为那时在如何建立市场经济的讨论
中涉及到的焦点问题就是所有制关系问题,所有制的关系不打破,真正的市场经济
很难建立。
后来江平到比利时讲学,在讲到继承法的时候,有位比利时法学家问他中国有
没有遗产税。江平说中国还没有遗产税。那位同仁大吃一惊说:中国这么好啊!居
然没有遗产税!江平就在那个时候了解到西方的遗产税。在西方,富人要交很高的
遗产税,差不多是遗产价值的50% ,而穷人没有这个负担。这让他非常吃惊,当时
他和比利时同行开玩笑说:“你们何必非等人死以后让孩子继承呢?生前赠予不就
完了嘛!”他们说:“你可不知道,赠予税率和遗产税率一样高啊! ”江平不理解
地问:“为什么遗产税率这么高呢? ”他们的回答让江平非常震动,他们说:“赠
予、遗产可是不劳而获啊!不是由自己劳动而取得财产,所以在这个意义上要多征
税,这和你自己劳动所得收入的税率绝对不一样。”江平又问:“钱拿来干嘛呢?”
他们说:“拿来救济穷人啊。市场经济下面可能会有一部分人丧失劳动力和竞争不
过,机会虽然平等了,但结果还是不平等,所以我们得帮助他们。”
江平想,市场经济下,大概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在趋同啊!因为西方国家也要
讲救济穷人,也要讲不劳而获要多征税,也要考虑机会平等下的结果不平等。这是
对他的第二次大震动。
1951年江平到苏联留学时,学到俄文的“法律”和“规律”是一个字;而英文
的rule同样也既是指经济上的某种规律,也可以是指法律上的规则。后来中国实行
市场经济,他开始思考一个问题: 法律的规则、市场经济的规则究竟是一个什么
样的关系?如何能够正确解决两者之间存在的问题?在他看来,把法律的作用夸大
了不对,把法律与经济规律之间的差别关系缩小了也不对。
许多人认为,只要对于所有的社会关系、所有的社会行为都有了法律规定,那
么就是法治了。吴敬琏认为,这实际是一种误解。在他看来,重要的是不但要弄清
楚我们制定的这些法律,它们的宪法基础是什么,还要从程序上来体现它的公正性。
正如江平所说的“有法律不等于有法治,有宪法不等于有宪政”。
江平和吴敬琏都认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虽然越来越多了,但其中不乏“善
法”和“恶法”。在江平看来,恶并不是坏,而是指妨碍了现在的经济或者其他事
业的发展。他建议反思一下我们国家目前有没有恶法存在,有没有法律过了时却还
没有得到及时改变的。他认为如果我们不承认这一点,而只认为法律永远是推动作
用,不可能起倒退或者阻碍的作用,那我们就不是一个真正的现实主义者或者唯物
主义者。
针对目前经济学和法学家对市场经济和法治关系的看法,江平打一个生动的比
喻。他说:“经济学家考虑如何做大蛋糕,而法学家考虑如何分好蛋糕。”即经济
学家把蛋糕做大,法学家来公平地分好蛋糕。但他发现这个观念存在一个问题,就
是“公平”和“效率”的矛盾。一般说经济学家更多关注的是效率,但是法学家关
注的中心目标是公平。“公平”和“效率”的位置怎么摆?哪个更重要?江平认为
法律作为一种公平和正义的理念,应该是法治的根本的精神,不能把它当成一种工
具。法律离不开作为工具的作用,但是把法律只作为工具而离开了它的理念,那这
个工具就注定是苍白无力的。
吴敬琏把法治与法制比成“水治”和“刀治”。他认为“刀治”是要的,但是
它要服从“水治”这个理念。江平把这句话理解为,法律如果缺乏理念,就不过是
一种“术”而已。
江平很赞成关于“适度法律”的说法。他看到现在人们对行政干预比较反感,
但对法律的干预还认识不足,包括法学界里的民商法学者和经济法学者对于法律在
干预经济领域内生活的程度上,认识就不一样。民商法强调的是意思自治,经济法
强调的是国家干预。
但应该看到,商法律应该贯彻意思自治,但是并不说明绝对排斥国家干涉。就
像梁治平说的,不能认为私法只是一个任意法,关键的问题是我们怎么把国家的干
预保持在一定范围内,不要让这种干预侵蚀个人应当享有的、经济主体应当享有的
私法的自治。
江平认为,自发的市场经济可能造成富者愈富,贫者愈贫。如果自发到没有任
何节制,那么这个时候就恐怕要靠国家的力量来加以某种干预和平衡。但即便如此,
江平还是觉得中国目前国家权力过于集中。如果承认这个前提的话,那么我们就不
得不提出这么一个口号,就是“还权于民”,还权于公民和法人,甚至还权于社会。
江平对法学界最近有人提出的“第三种权力”的思想颇为赞同。所谓“第三种
权力”就是除了国家权力和民事主体权利之外,还有社会的权力(权利)。他记得
有一次足协的阎世铎到政法大学搞了一个对话,当时就争论一个问题——足协的权
力究竟有多大?哪些权利义务关系由足协内部规章就能控制?对于球员的处罚,规
定禁赛就禁赛,告到法院也不受理,而哪些情况法院可以受理呢?不允许球员转会,
侵犯球员名誉,剥夺球员的权利,能不能告呢?当时江平就讲“行规不能高于国法”,但行规与国法的界限在哪里呢?也就是社会权力(权利)和国家权力又该怎么样划分呢?
江平认为,市场经济本身就蕴含着民主政治,或者本身就推动着民主政治。因
为市场经济讲主体平等,就有平等的要素;讲意思自治,就有契约自由的要求,就
有自由;市场经济讲权利本位,人为本位,那就是人权的问题。所以市场即平等,
有平等的要素。市场经济离不开这三大要素:平等、自由、人权,而这些恰恰也是
民主政治的要求!所以市场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我们不要担心市场经济里会出现
一些新兴的有钱人来占领政治舞台或者夺取权力。首先他们要追求的是平等、自由、
人权,民主的问题显然就会被诉求了。
他觉得政治民主的问题或者十六大提出的政治文明的问题,是非常及时的。他
个人认为民主的一种很重要的精神,一个是少数服从多数,一个是多数尊重少数!
民主政治本身也要求宽容不同的意见主张,尊重就是要尊重人权。一个国家的民主
制度如果建立了一个宽容和尊重的环境,可能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政治文明,就是一
个开明政治。我党十六大提出的政治文明也可以理解为是一个开明的政治,开明就
是和专制对立,那就是一种环境,舆论上、出版上,以及其他方面应该有这种环境,
这就是体现了我们走向政治民主的实际的步骤。
江平在中国法学界德高望重,被称为“中国法学的精神引路人”。这位个性独
特且具有赤胆忠心的法学界泰斗,一直得到中央高层的倚重。香港一位关注中国政
治的学者把中央高层继续启用老一辈专家问政称之为“江平现象”。他注意到像江
平、张卓元、吴敬琏等前辈学术精英在中国政治生活中不同凡响的影响力,而这些
步入耄耋之年的学人最大的特点就是不受职位擢贬的影响,思想尖锐,敢讲真话。
观察家认为,“江平现象”凸现出的是中国社会政治生活的开放,体现的是高层领
导越发开明的民主精神。
江平(8)
附录:
终生不悔
——四十年执教有感
江 平
1956年,我跨进了我校前身——北京政法学院的大门。今天,我执教生涯整整
40年了。
40年中却有一半以上的时间不是从事我所学的法学专业,而当我再度走上法学
讲坛时,已是年近半百。近年来常与国外学者接触,40多岁的教授,已是著作满案,
无端的政治运动,误我黄金学术年华。缺乏扎实深厚的学术功底,是教师的最大不
足。自己读的书还不如青年学子读的多,又何以教人,何以指导他人。40年执教之
最大遗憾,莫过于此。
我记得读过的一篇文章写道:在学校读书的时候,战战兢兢,觉得自己什么都
不懂;在大学毕业的时候,踌躇满志,觉得自己什么都懂了;在快要退出历史舞台
时,饱经风霜,却又觉得自己什么都不懂了。这种人生心态当然说得绝对了一些,
但不失为一种轨迹。我起先总不明白为什么古人教训我们的美德“礼义廉耻”中有
这么一个“耻”字,耻算什么美德! 后来才懂得耻者,不足也,知耻而后勇。美德
中不写“勇”而写“耻”,大概是因为勇可以是匹夫之勇,而知耻之勇才是最大的
勇。人的动力正在于此,不忘国耻者,才能拼搏报效祖国;不忘己耻者,才能拼搏
完善自我,执教更是如此。执教有如人生,总离不开追求真、善、美。
真,就是真理,追求真理,只服从真理,只向真理低头! 真理是没有阶级性的,
不能说无产阶级必然掌握真理。下级可以服从上级,但并不能说真理必然掌握在上
级手中,少数服从多数也不等于真理必然是在多数人一边。真理不能盲从,只有经
过比较、分析、思考、辨别的过程,才能更接近真理,一种声音、一种思维是得不
出真理的。真是真情,纯真之情,不加虚伪,不加矫揉造作。文字能表达真情,语
言更能表达真情。一篇文章可能比一堂课更精炼,更富于真理,但学生听一堂课成
效可能要比看一篇文章更有收获,原因就在于教师是以情感在讲授,若如播音员般
宣读,又何异于作文章呢! 教师之讲课犹为真热情之迸发,内心宣泄,传之以真理,
感之以真情!
善,是完善,一堂课犹如一件艺术作品,艺术作品是要精雕细刻的,力求无一
败笔,无一赘笔;一堂课也要力求不要讲套话、废话、多余的话! 教师犹如艺术家
一样,每堂课,每件艺术作品都维系着社会对他自身的评价。工人制造的伪劣产品,
影响的是商标、产品的信誉,而教师制造的伪劣产品,影响的是他自己的信誉。善
就是风格,文章要有自己的风格,讲课也有自己的风格,没有风格就是千篇一律,
就是等同他人,就是“嚼别人嚼过的馍”。而嚼别人嚼过的馍是不香的!
美,是师德,师德之最主要的是热爱自己的教师职业,可现今以在高校作教师
为第一志愿者太少了。我的博士生中有来自台湾的。一天各自谈自己的毕业后的志
愿,不少大陆的博士生以毕业后从事政府机关、公司工作为目的,而台湾的博士生
却多以能在大学任教为第一志愿。事实上一个正要毕业的台湾博士生也已经努力在
东海大学谋得了一个教席,只有热爱自己职业的人才会真正拥有自己职业的道德。
只有以教师职业为光荣的人才会倾注其心血于育人。美,也是气质。大学是最
高学府,我在美国哈佛大学、哥伦比亚大学等一些号称常青藤大学里看到的校园文
化气质,学生的文明气质,尤其是教授的优美气质,确实是一般市民阶层、商人阶
层所不可比拟的。只有教师高度文明才能带来学生的文明、校园的文明,大学教授
应是文明的表率,知识的化身,有他应当具有的气质与风度!
四十年的执教,行将划上句号,当然经历了风风雨雨,磨磨难难,但对于我所
选择的道路,此生不悔! 如果让我来世重新选择职业的话,我仍将以做一个大学教
授为第一目标。